【出21:12】“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(出21:24-25)
摩西律法教导我们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;耶稣则教导我们: “你们听见有话说:‘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’39 只是我告诉你们,不要与恶人作对。有人打你的右脸,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;40 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里衣,连外衣也由他拿去;41 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;42 有求你的,就给他;有向你借贷的,不可推辞。” (太5:38-48)。耶稣是要废弃律法,或者上帝启示的律法与耶稣教导的救赎精神有着本质的对立吗?
其实不然,正如耶稣自己所言:“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。我来不是要废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实在告诉你们,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,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,都要成全。所以,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,又教训人这样做,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。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,又教训人遵行,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。我告诉你们,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,断不能进天国。”(太5:17-20)。
耶稣不是要废弃律法,乃是要超越律法的义,而成全律法。祂知道律法之要求有着人性无法承受之重,但上帝并不能因为人的软弱,对上帝公义之标准的律法之要求有所不能持守的,便废弃祂公义的标准,即废弃律法——律法是上帝公义之要求的最基本的标准。是以祂这无罪而完全之义的耶稣作为上帝的赎罪祭,亲自代替律法之义对人的要求,承担我们违背律法的一切后果,替我们完成了律法的义,从而将上帝的义赐给我们,使我们被称为义。
故,耶稣不是废弃了律法,乃是成全了律法。同样,那些被耶稣拯救的人,并不能因为有了这拯救的福音,便可以肆意违背律法。反之,更要有超越律法之义的要求。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,因为人性无法完成所有律法之义的要求。我们不是靠律法或者行为得救,得救是神的恩典,即我们永远无法达到公义之神的公义要求,只有靠着恩典才能得救,得救本身就是上帝的恩典。但不代表获得这得救之恩典的人,可以废弃公义之神的公义标准。相反,得救之人更要有超越律法的标准——你不是死守律法不犯罪,而是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地爱神,并要爱人如己,以超越律法之义。律法是刻在石板上,但上帝的律——那超越律法行为,升华为切实的爱神爱人,从而超越以律法之义的文士和法利赛人的标准,是刻在了我们的心板上。
不少基督徒常有一个误解:以为耶稣既然成全了律法,我们就可以肆意妄为,也没有律法可以定我们的罪。但圣经明确告诉我们,故意犯罪,赎罪的祭就没有了。圣经甚至要求我们:“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,断不能进天国”。因此,因信称义不是废弃了律法和行为,而是更加成全。这成全不是要我们遵守律法的礼仪条例,而是要超越律法的道德要求。
律法的精神是公义和要求人人为自己的职分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律法也是上帝公义属性的表现。上帝永远不会因为自己爱的属性而废弃公义的属性。律法定出“以眼还眼”,体现了上帝公义的标准,也理当作为法律判决的公平原则。不过这个标准被爱的上帝,因为对我们的爱,而替我们承担了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的结果。但作为个体人,这并非人际关系的准则,也不是我们处世为人的标准。而是要我们学效基督之爱,以公义之标准律己,却要以上帝之慈爱爱人,并要学会承担责任。
亲爱的父上帝:
求祢开我的眼睛,使我看出祢话语中的奇妙;求祢赐给我智慧,使我明白祢旨意的奥秘。
我的心灵如荒漠枯干,求祢使其成为泉源之地;我的灵感如沙漠枯竭,求祢使其如生活的江河。
主啊!求祢使我摆脱愚昧的捆绑,救我脱离罪欲的辖制,给我智慧使我脸上有光,给我自由使我充满活力。
求祢赐我自律之灵,使我摆脱恶习的缠累,求祢给我学习的乐趣和能力,使我在智慧和知识的洋海里得着滋养而茁壮成长。
奉耶稣基督的名祈求!阿们!
灵修反思:
律法与救恩有何关系?本章有关对待“奴隶”或雇员、争讼及物业权的律法有何具体标准?律法对伦理有何要求?
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与耶稣的“爱仇敌”“有人打你的左脸,连右脸也转过来由他打”是一种怎样的关系?
“律法律己,对人以爱”是耶稣给我们的伦理要求。你认为,公义与慈爱的标准对你有何启发?
